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是該部法律20年來首次大修。新法在多方面進一步保障了消費者權益,而消費者協會更被賦予了提起公益訴訟,替消費者維權的職能。
首次大修劍指消保領域新變化
據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3年制定的,從施行至今將近20年。這部法律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人們的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都發生了巨大變化,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了不少重要變化。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興起和發展,網絡銷售、網絡購物漸成規模。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賈東明介紹稱,2006年全國的網購交易額為263億人民幣,到2012年增加到了1.3萬億。6年間,該數字增加了49倍。網絡銷售的總額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也從2006年的0.3%增加到了2012年的6.3%。
于此同時,消費結構的變化亦非常明顯。例如,人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涉及的金融服務方面,已從過去單一的銀行儲蓄服務,進化到了現在銀行、保險、證券等服務等綜合性的服務。
針對消費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要求,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開始著手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工作。這也是近20年來對該部法律的首次大修。
賦予消協公益訴訟職能
據賈東明介紹,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涉及多個方面:充實細化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如增加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等;強化了經營者義務,如對如何約束合同的格式條款進行了規定等;對新型消費方式,特別是網絡購物的方式專門作出規范,對網絡交易平臺的責任也進行了完善和補充;在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政府監管職責方面,做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另外,還加大了對虛假廣告責任規定,加大了懲罰性賠償的力度等。
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新定性了消費者協會及其履行職能。原來法律規定消協是“社會團體”,而消協是由政府主導,沒有會員,也不向任何人收取費用,與《社會團體登記條例》的規定并不吻合,因此,修訂后的消法將消協定性為“社會組織”,其履行職責是公益性的,人民政府對消協履職要給予必要經費等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這次修訂賦予了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能!安还胶侠淼暮贤袷綏l款、虛假廣告宣傳等受侵害對象眾多且不特定的案例,都可以由消協根據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以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辟Z東明稱。
另外,對于很多消費者反映的維權難,舉證難,包括鑒定難、鑒定費用高等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介紹稱,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增加了新條文,即第23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汽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杜濤表示,以上條文的含義主要在于舉證負擔的分配上,而不是責任的承擔。如果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消費者就需要舉證、證明,包括鑒定等。對消費者來說,這是非常困難的。有了這個規定后,舉證的負擔就轉給了經營者,經營者便需要證明商品在消費者購買時是沒有問題和瑕疵的。
首次增加網購者保護、個人信息保護規定
廣受關注的網購者權益保護及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涉及消費領域新問題的條款成為此次修訂的亮點。
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這也是我國法律對網購者無條件退貨的問題首次做出具體規定。
對于執行中網購者可能會遇到的因聯絡不到銷售者而造成了退貨難、索賠難問題,修訂后的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收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近期,社會上發生了一些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情況,有一些不法商家買賣消費者個人信息從而牟利。在進一步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方面,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新法規定很明確,收集和使用消費者信息,必須正當,必須有必要,必須明示,必須經本人同意,必須嚴格保密,必須承擔法律后果,規定得非常嚴格,這應當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大突破!眹夜ど炭偩指本珠L劉俊臣介紹稱。
懲罰性賠償“升級”
在修正草案三次審議中,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一直有變化,也是此次常委會審議中非常關注的問題。賈東明介紹稱,修訂后的消法對懲罰性賠償做出兩款規定。
第一,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收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賈東明表示,修訂后的消法在此項內容上提高了懲罰性賠償的額度,由原來的一倍增加到了三倍。
第二,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另外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賈東明表示,修訂前的消法并沒有對侵權需要做出懲罰性賠償的具體倍數做出規定,現在則是將其具體化。
賈東明表示,如果造成消費者死亡,按照現行規定,損失應該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損失、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而消費者最終能得到的賠償將以上損失的總和乘以3。目前來看,全國平均賠償額度可以達到將近150萬,北京上海等發達地區將超過200萬。